衡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第6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全市事业单位法人2007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07年度报告工作的范围
2007年7月1日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均要参加2007年度的报告工作。
二、2007年度报告工作的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要对已登记的事项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核对登记事项有无变化,法人资格是否续存。总结按照登记核准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展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2007年度报告工作需提交的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 事业单位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
3、 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 事业单位法人受表彰、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2007年度报告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年度报告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对2007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二)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上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记;对不合格的,要求其认真整改,并视其整改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重视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的一项制度。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推进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有利于保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有利于全面了解事业单位的活动情况、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促进事业单位的自我规范,有利于增强法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各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法人事业单位,并对所属法人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认真审核把关。
六、法律责任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不按期参加2007年度报告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318—520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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