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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引进衡水人才条件及享受待遇
  2008-2-22 19:24  查阅 0 次 

 第一条  人才引进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引进,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德才并举、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对象为国内外著名专家、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博士后、博士、硕士。其中,硕士年龄掌握在35岁以下,博士年龄掌握在45岁以下,其他人员年龄掌握在50岁以下,急需专业和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引进的著名专家、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待遇从优,酌情另议。


第四条 引进的已获博士学位的人员(含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一)提供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在学院连续有效工作满15年后产权归个人(退休时不满15年的,按比例缴纳不足年限购房款)。

(二)提供手提电脑一部或报销1万元微机购置费(学院享有产权)。

(三)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000元(以科研项目形式支付)。

(四)每月发给博士学位津贴500元。

(五)每年资助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交流经费5000元(也可累积使用)。

(六)内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内聘副教授,并享受相应待遇。

(七)帮助解决配偶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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