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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8-2-17 10:57  查阅 0 次 

 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
就业的暂行管理办法

 衡政办[1999]71号


   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支持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规范非国有 单位的用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非国有单位是指城乡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 投资、港澳台投资等经济单位。
   二、非国有单位聘(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先向注册市、县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及 人才交流中心申报需求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可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新闻媒介等 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
   三、非国有单位聘(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可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委托 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为毕业生负责保管人事档案、代办落户手续, 办理档案工资(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晋升手 续、代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出据与档案材料有关证明、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发放《养老保险手册》、负责计算工龄等项具体事宜。到重点乡镇企 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由市、县乡镇企业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四、受聘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须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并到注册地方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履行合同签证手续,确定双方的契约关系。合 同期满或终止时,到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或解约手续。实行人事代理 的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另一个非国有单位工作的需重新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在见习 期内到国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见习期满后到国 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干部调配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五、非国有单位聘(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约定试用期的,最多不得超过60个工 作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或收取费用。
   六、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平均工资水平,规定 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每月最低工资为:本科300元,专科280元, 中专24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最低工资为:本科480元,专科450元,中专400元。
   七、非国有单位聘(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标准,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 件的,由各级负责代理部门报同级养老保险机构审批后,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由各级负责代理部门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 标准发放养老金。
   八、受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调解仲裁。
   九、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做出突出成绩,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要 给予宣传表彰。
   十、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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